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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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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堂防投毒措施和投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传染性疾病集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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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015-7-30 17:32: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故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协调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成立饮食服务中心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应急处理机构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校区食堂相应成立应急处理小组,接受中心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的领导和指导,在事发时启动本预案,组织救治和处理善后工作

第四条 机构名称:饮食服务中心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

第五条 工作小组成员:

(1)组  长:主任

(2)副组长:副主任

(3)成  员:食堂、餐厅经理 

第六条 工作职责

1、组长:负责对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2、副组长:协助组长处理好相关事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毒人员的救治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3、成员:

(1)对事发单位的疑似中毒食物及有关设备、工具和现场进行有效控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协助医务人员开展救治工作,收集可疑食物并及时送有关部门检验以便确定中毒原因。及时掌握中毒病人动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协助做好学生的工作,确保食堂各项工作稳定有序。

(4)负责中毒人员的家长及亲属的接待工作,做好食宿安排等。

(5)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发单位(食堂、餐厅)的整改工作,统筹好各食堂、餐厅的餐饮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餐饮服务。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食堂、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 食物中毒调查与报告办法》的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报告。

第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流程:事发单位→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集团→学校。

注:食物中毒事故事发单位指食堂、餐厅

第九条 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报告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事故的调查取证及报告工作。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餐厅第一时间应向饮食服务中心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报告,由中心按程序逐级向上报告。

2、事发后应本着不夸大、不稳瞒、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3、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由学校根据规定向上报告。

4、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由学校根据规定向上报告。

5、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由学校根据规定向上报告

第四章  紧急救治措施

第十条 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应采取如下紧急救治措施:

1、停止使用可疑中毒食品

2、及时采集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标本,以备送检;

3、积极救治病人。

第五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食堂、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配合医疗部门就地紧急救治中毒人员,联系救治医院并及时转送。封锁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破坏物证,以便于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后及时对场地、设施、工具进行清洁消毒,防止次感染和污染。

第十二条 对疑似发生中毒的食物必须就地封存,不得擅自销毁,对已出售的或外流的食物及原料要全部追回并封存。

第十三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食堂应采取措施按要求逐项落实整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在任一食堂或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被责令停业整改期间,应充分利用其它食堂、餐厅的设施、设备统筹安排,保障供给,确保学校的生活秩序、教学秩序正常。

1、在约占35%以上就餐人数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被停业整顿期间,学生可自由流动到其它食堂就餐。在各种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前提下,必要时开设临时供餐点提供快餐服务。否则,应疏导学生到其它食堂、餐厅就餐。

2、各食堂、餐厅在接到供餐任务后,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到指定的地点完成供应任务。

3、各食堂、餐厅采用提前或延长开饭时间的办法,满足师生的需求。 

4、在任一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被停业整改期间,其它食堂、餐厅不得以任何理由抬高饭菜价格。

第六章  应急结束

第十五条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发布,事发食单位不得自行发布与事件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七条 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对在事件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定向上级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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