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欢迎光临中山大学饮食服务中心!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首页 中心介绍 食堂风貌 新闻中心 卫生监督 学生互动 采购管理 人才培训与招聘 饮食文化
规章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食堂防投毒措施和投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传染性疾病集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食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规章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15-8-13 10:33: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

第三条  中心所属各食堂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中心建立中心、食堂、食堂各部门等基本单元岗位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专人负责、分工管理、督促检查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中心主任为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食堂经理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食堂各部门等基本单元岗位指定一名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饮食服务中心安全应急小组为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中心及各食堂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中心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开展中心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先进表彰工作;

(三)评估中心及各食堂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设施,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确定中心及各食堂消防重点部位,建立中心统一的消防档案;

(六)监督中心及各食堂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配合学校消防部门做好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各食堂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实施单位,食堂消防安全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经理为本食堂第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所在食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本食堂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开展本食堂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食堂消防档。

(三)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好本单位各场所、各岗位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部署开展学校及中心要求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七条 中心及属下各食堂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使用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填写好的《中山大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保卫部门(保卫处交通消防科或校区保卫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填写《中山大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消防验收。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中山大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中山大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

凡按公安消防部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保卫部门应协助督促并协助使用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

第八条 中心安全应急小组负责对中心各食堂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食堂和重点部位,除遵守本规定各相关条款要求外,还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每日巡查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九条 中心及属下各食堂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条 中心各食堂均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中心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及各食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二条 食堂内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食堂或个人不准擅自改装或安装电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实验、生产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未接地线的仪器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 中心安全应急小组负责对中心及各食堂的公共场所、行政办公场所等消防器材的统一配置、更换和维护,禁止任何食堂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食堂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中心消防安全负责人。

各食堂经营场所、生产场所、仓库等消防器材由经营单位自行配置、更换和维护。中心安全应急小组负有检查、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六条 中心安全应急小组负责中心统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食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电工、油漆工、仓管员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人员及食堂其他员工每年至少须参加一次中心统一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中心安全应急小组根据中心及各食堂实际情况组织中心统一消防安全检查和重点单位(部位)防火巡查,各食堂应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工作。各食堂根据本食堂实际情况,开展本食堂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巡查工作。

凡属公安消防部门、学校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隐患,隐患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消防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部门。

第十八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在初起火灾阶段,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并迅速报警;在火灾难以控制或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阶段,事故单位应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疏散、财产抢救及协助灭火等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中心对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食堂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用,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消防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参与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一条  中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堂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食堂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消防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或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的;

(三)岗位责任人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有关操作规程,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违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食堂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东门内109栋3楼     电话:020-84112591     邮编:510275